关于未
收房之前的房产是否具备退回的条件,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购买的全额付款房地产由于其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无法如期移交、交付使用之后经过对主体结构进行严格检验发现仍然存在质量不合格的现象、或者在交付使用之后出现了严重影响日常生活起居的质量问题,以及当已经与开发企业达成购买协议后,项目方却将该房屋出售予第三方或擅自
抵押给他人等情况时,
购房者均有权利提出
退房请求。
换言之,只要能够证实开发商存在
合同法所明文规定的可以导致
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便可以据此要求解除
购房合同,而且在此种情形之下解约并不需要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2、然而,如果购房者仅仅是出于个人原因而后悔选购此房产,那么通常情况下难以取得退房成功。
由于实质上住房
买卖合同已经正式生效,如无正当理由而强行退房则相当于构成违约,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