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乃系双方当事人在相互理解且平等协商基础上所达成的共识,经签署后立即生效应得协议,该项协议即为我们常说的庭外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并不具备必须遵照执行之绝对强制力,若有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协议中的规定进行赔付,受损当事人有权选择向相应司法机关提起仲裁或是诉诸法律;
赔偿协议亦可能在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第三方调停组织授意之下达成,倘若义务人拒绝履行应尽职责之时,权益方即可依照协议中所载明的承诺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仲裁或者
申诉;
如涉及的赔偿协议是经过仲裁机构或者更进一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完成并获得赠送的调解书,则自签署日始,协议将对各方产生法定的强制能力以及拘束效力。
因此,假如义务人拒绝承担其应有之责任,那么权益方就可以依据调解书向法院提出支付令或是
强制执行等法律手段,借助国家权威力量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其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如下事项:
在审判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能够自主自愿地达成和解协定,负责执行案件的法官应当将这一协定详尽记录下来,并请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字或是盖章确认。
然而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即申请执行人在受到欺诈、威胁之后才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双方当事人均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情况下,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重新启动对原先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