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视为其强制
劳动者解除劳工协议,此类雇主应为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薪酬及
经济补偿,同时也可能需支付额外的
损害赔偿:
第一,通过
暴力、施压或者非法限制个人行动自由等手段来
强迫劳动者履行义务;
第二,未按照预订的劳工合同规定支付给劳动者应该得到的薪资或提供相应的权益;
第三,直接或间接
拖欠劳动者正常收取的
工资;
第四,拒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延长工作时间的薪酬;
第五,以较低的当地最低薪酬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对于经济补偿这一方面,如劳动者在雇佣机关任职已满一整年,雇主将需要根据劳动者岗位的实际工作期限,给予其一个月
基本工资标准的
经济补偿金额。
然而如果已经超过了六个月但仍未达到一年的时间区间,那么雇主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年成本的经济补偿。
如果未超过六个月,雇主则只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的每月净工资远超过雇用机构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告的该地区当年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应根据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三倍来确定,并且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总计最高不得超过12年。
这里所提到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删除或者取消
劳动合同后的前12个月份内从事劳动而获得的平均收入水平。《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迫使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
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
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