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农民工受到包工头聘用时,他们之间构建起的实际上是一种
劳务合同关联。
在此基础上,包工头有义务依据签订的协议支付农民工应得的报酬。
所以,农民工有权主动向包工头索取其应得的薪资。
若包工头恶意拒绝发放
工资,那么依照《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十条规定,如果业主或者工程总
承包企业未能如期同建设工程承包
企业清算完
工程款项,进而导致建设工程承包企业对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那么应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优先垫付出农民工所
拖欠的工资,并且支付的金额应当以未结算完毕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内为准。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还可以向总承包企业申请,要求以尚未结算完毕的工程价款为上限来垫付其工资。
此外,倘若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相关
法规,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了并不具备用工
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那么工程承包企业就需要为此代为偿还拖欠的工资并负有
连带责任。
这时,农民工便有权直接向总承包企业寻求工资补偿,而无需考虑尚未结算完毕的工程款项的限制。《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
劳动者本人。不得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