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客体方面,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国家针对信用卡的严格监管体制和
法规政策。
(二)就客观层面而言,本罪在具体的情节表现上明显体现了对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破坏。
其主要涵盖如下四个方面:
1、对于明知是经非法制造而成的银行卡而加以持有或进行运输,或是清楚地知道是未经填写填写内容的空白信用卡也照样持有的情况且数目达到认定标准;
2、未经许可擅自拥有或携带他人关联到自身的银行卡,涉及到的量数也需要达到人民法院认可的规模;
3、采用虚构的身份信息来获取信用卡;
4、不当交易和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以及为他人提供此类服务。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以上四种行为中的哪一种被实施者实施,都将构成
刑法中认定的本罪。
(三)
从犯罪主体角度观察,本罪的行为人可以是任何普通公众。
然而,以单位名义,甚至以集体名义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却无法算作本罪的行为主体。
(四)在主观意识上,本罪行的背后一般都是有预谋的犯罪企图,而且犯罪人通常会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作为其动机和目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