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
婚姻家庭关系具备深远影响。
此项制度以保护婚姻自由权为核心原则,旨在防止夫妻双方因过于轻率地决定结束婚姻关系,而特意创设了一个由婚姻关系当事人于
婚姻登记部门接获离婚请求后至特定期限内撤销申请的程序,从而确保他们拥有足够的时间去冷静地审视、考虑并最终决策是否真的要走上离婚之路。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
自提出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同样的,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后的第二个三十天截止日期之前,若双方未能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领取
离婚证书,该离婚登记将被视为已自动撤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