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承担相应的
罚金刑责,罚金金额在人民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
若出现情节重大的情形,则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须缴纳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而情节尤为严重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财产充公。
具体来说,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可视为犯罪事实成立: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转账的违法交易;
2.或使用以虚假
身份证明获取、骗取并持有信用卡的行为;
3.恶意使用过期无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
4.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转账的行为;
5.未经授权地预借或透支,且经过银行多次催促仍旧不按时偿还全部
欠款的行为,也即所谓的“恶意透支”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中,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个人或单位已经明确表现出非法占有财产的意图,其通过超出国家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进行授信透支,而且在银行催收后仍未如期归还所拖欠的
债务。
另外,需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有人恶意非法窃取他人的信用卡,然后再加以使用的话,也将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