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务派遣合同中并不存在
试用期的规定。
依法只能由身为雇主性质的用人单位与作为
劳动者身份的劳动者进行协商约定试用期,而此类
劳务派遣的适用领域主要是针对那些需要灵活性、持续时间短暂以及替代他人完成的工作岗位,故而无需也无法在此类情况下达成约定试用期的共识。
因此,在使用劳动力时,对该劳动力的雇佣方与被派遣者之间并非建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劳动关系,故此亦无法通过此种方式设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