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受到
工伤,且劳动能力评估机构经过严格评估,被认定构成工伤的人员来说,我们称之为“九级工伤”。
这其中,定义了其所遭受的伤害之方式以及
职业病性质,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国家认定部门进行评估和确认。
同时,这种九级
工伤的认定结果也会作为评估
劳动者劳动能力和损害程度的综合性参考指数。
针对这类工伤人员,根据有关
法规制度,其在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
医疗费用,以及因为伤病而导致实际劳动时间减少所产生的相应损失,如
误工费、
护理费等等,都将得到合理的
赔偿补偿。
此外,还包括
机动车行驶的额外
交通费用,以及在旅途中居住所需要的住宿费用;
在医院治疗时,生活上所需的食物补贴,以及其他相关的营养支出;
当然还有认定工伤时所需的
鉴定费用。
在处理这类
纠纷时,通常会由国家设立的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该工伤人员的
伤残级别,支付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
这个数额牵涉到他们在恢复期所需的时间长短。
具体分级是以九级工伤最为严重,其次是八级、七级,以此类推。
可以推断出,如果劳动者因工伤无法再继续履行原有的
劳动合同,那么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一
定金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同样地,如果用人单位对其工作表现不满意,想与其
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当给予其一笔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这个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金额,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来制定并执行。《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