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所说的“共同
抚养”,实际上就是指
离婚之后对于
孩子抚养权的分配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对于子女的
抚养权利是完全有权共同享有和行使的。
但是,必须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指导原则,依照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由父母双方轮流对孩子进行抚育和照顾。
这就被称为“轮流抚养制度”,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将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