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不构成有效的法律协议。
这类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性质,尽管已被订立,但必需得到第三方明确确认后方能奏效或失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有效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并非完全有效,也不完全无效,而是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微妙平衡中。
这与有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以及可更改和可取消的合同均有所区别。
当效力待定合同取得追认权人的认可之后,其效力将从行为确立之日起确定下来。
如果追认权人对效力待定合同予以否定,那么该合同则会自始至终无效不可逆转。《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