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是否属无效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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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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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效力待定不属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不能当然的认定为无效,此时还要看是否经过有权追认的行为人追认,如果是行为人不予以追认的话,此时该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归于无效。
合同效力待定是否属无效合同?

一、合同效力待定是否属无效合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3、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哪几种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因此,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应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在一份民事合同订立之后,并不当然的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此时还会出现无效、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是合同的签订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比如说合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等等,该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是存在无权代理等情形,该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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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效力待定合同,哪些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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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哪些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问题解答如下, 所请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环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此类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同意,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表示同意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有关合同。此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承认与否决定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权利人尚未追赶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并没有实际生效。所以当事人双方都不应作出实际履行,尤其是相对人如果知道对方不具有代订合同的能力和处分权,则不应当作出实际履行,否则构成恶意,将导致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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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追认是怎样的,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律师回复]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存在着以下三种情况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效力待定追认是怎样的,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律师回复]
一、合同效力待定追认是怎样的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抵触。但是,对于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二、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可分为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以上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针对不同类型的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的追认情况是不太一样的,详细的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只要是权利人追认了效力待定合同,而且符合《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及第51条的规定,都应认定合同有效,否则就为无效。
哪些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有何权利
[律师回复]
一、哪些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合同尚处于未生效状态,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表示承认。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应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有什么权利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两项权利,以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2、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3、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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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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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哪些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1、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区别有:
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
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缔约能力或者处分能力,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待定。当有关条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变为有效合同,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主要是合同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无效合同,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无条件认定其无效,采取的是绝对不保护原则。
3、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表见代理的过错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它虽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见代理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一定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行为人持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
(3)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然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无权人理,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具备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被撤销的内容。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处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表见代理的规定,这与民法通则第66条“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有相通之外。
可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而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产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为人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签约,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认而构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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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区别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2、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便宣布无效,而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采取补救的办法,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
3、联系实际的例子:
(1).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如5岁和6岁的两个小孩订立的合同;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比如某人为了骗取贷款而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提供假的文件资料;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比如一个生意人和一个银行的主管为了骗取国家的贷款而签定的贷款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一个人为了洗钱,与另一个人签定了买卖合同或借贷合同;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比如施工队与商场签订合同,施工结果破坏市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比如两个人签订的开办赌场的合同.
4、无效合同是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目的。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只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不产生违约责任,而且通常认为合同无效的认定是没有时效限制的(一个不法行为并不应时间的流失而变得有效)。
5、效力未定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暂时不具备,即暂时不生效,一旦条件具备,合同就会发生预期效力——成为生效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条规定的是在仅仅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生效的条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无权处分之合同都为效力待定合同。有些合同因为无处分权或无完整的处分权而为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如《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再如,犯罪嫌疑人将盗得的他人财物卖与销赃者的行为,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就是当然的无效。
6、实践中,还有一种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际是合同已经生效,只是应某些原因可以被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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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3、没有代理权的人用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4、没有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从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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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怎么区别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便宣布无效,而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采取补救的办法,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这是区分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法律意义。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效力待定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暂时不具备,即暂时不生效,一旦条件具备,合同就会发生预期效力——成为生效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条规定的是在仅仅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生效的条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无权处分之合同都为效力待定合同。有些合同因为无处分权或无完整的处分权而为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如《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再如,犯罪嫌疑人将盗得的他人财物卖与销赃者的行为,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就是当然的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只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不产生违约责任,而且通常认为合同无效的认定是没有时效限制的,也就是说一个不法行为并不应时间的流失而变得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方式和时间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补正
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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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在东北工作的同学,法律知识相对比较薄弱,她今年正准备在一家公司签订合同,但是他觉得这家公司比较不好,害怕签假合同。他知道有一种合同叫做效力待定合同,是不知道怎样才能够让他无效,请问怎样才能够让效力待定合同确认无效呢?
[律师回复] 从法律后果上来看二者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三个,即: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据此,法 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 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
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
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
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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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有: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3、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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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是一个广东人,最近我打算签一份合同,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请效力待定合同是无效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所请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环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表示同意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有关合同。此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承认与否决定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权利人尚未追赶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并没有实际生效。所以当事人双方都不应作出实际履行,尤其是相对人如果知道对方不具有代订合同的能力和处分权,则不应当作出实际履行,否则构成恶意,将导致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财产。
此类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
2、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同意,合同无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
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自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当然,它可以通过补正达到有效,但这种补正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违法内容的消除。而效力待定合同本身虽有瑕疵并非不可治愈,并不涉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一方面,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经过权利人的追认而生效。另一方面,因权利人的追认而使合同有效。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反,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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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按照《合同法》中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三类,也就是:1、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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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朋友最近在商场混迹,需要签订各种合同,想在这里咨询一下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无效合同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两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
  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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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于合同有效、无效、效力待定的相关内容不是很清楚。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有效无效效力待定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比较如下: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2、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便宣布无效,而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采取补救的办法,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
  
3、联系实际的例子:
(1).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如5岁和6岁的两个小孩订立的合同;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比如某人为了骗取贷款而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提供假的文件资料;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比如一个生意人和一个银行的主管为了骗取国家的贷款而签定的贷款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一个人为了洗钱,与另一个人签定了买卖合同或借贷合同;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比如施工队与商场签订合同,施工结果破坏市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比如两个人签订的开办赌场的合同.
  
4、无效合同是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目的。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只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不产生违约责任,而且通常认为合同无效的认定是没有时效限制的(一个不法行为并不应时间的流失而变得有效)。
  
5、效力未定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暂时不具备,即暂时不生效,一旦条件具备,合同就会发生预期效力——成为生效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条规定的是在仅仅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生效的条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无权处分之合同都为效力待定合同。有些合同因为无处分权或无完整的处分权而为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如《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再如,犯罪嫌疑人将盗得的他人财物卖与销赃者的行为,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就是当然的无效。
  
6、实践中,还有一种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际是合同已经生效,只是应某些原因可以被撤销或变更。
我是学习金融专业的,但是现在有个问题不明白,想知道效力待定和有效无效区别是什么,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的相对无效状态,有效与无效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善意相对人的撤销,而无效合同处于自始、确定、当然的绝对无效状态,所谓确定无效是指无效状态不可改变,无法补救,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经成立就无效,所谓当然无效是指无须任何人主张,也无须法院和仲裁机关宣告就无效。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使得合同有效或无效;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就本来无效,且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法院和仲裁机关还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1个月)内行使;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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