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拆的房屋属于私人所有,且该所有权由夫妻中的一方在
婚姻登记前就已经获得,那么这类
拆迁安置房屋应视为其中一人的个人私有财产,不能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2.如果被拆的房屋同样属于私人所有,但其所有权在夫妻正式登记
结婚后才得以获取,同时拆迁安置房屋与原房产之间的差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支付的,那么这类拆迁安置房屋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3.在夫妻关系中,若被拆房屋系另一方父母的专属私有住房,经过婚后拆迁,把安置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了夫妻一方的名下,并且被拆房屋与安置房之间的差额是通过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这类拆迁安置房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在
离婚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4.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承租的公共住房在婚后经历了拆迁,新的安置
房屋所有权尽管登记在了同一方的名下,但仍需认定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当面临离婚问题时,必须依据相关
法规严格进行分配。
5.最后一个例子是关于夫妻一方父母在婚前承租的公共住房,在婚后经历了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也是登记在了同一方的名下,然而,如果这笔差价是通过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则此类拆迁安置房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