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的前提条件下,
婚前协议书确实具备
法律效力,然而在面临
离婚问题时则可能出现失效状况。
那么什么叫做婚前协议书呢?举个例子来说明吧:
它指的是在新婚夫妇筹备婚礼期间,针对子女姓名、住宅地址、日常家务分配方式、生活费用的支付、
夫妻财产制度、自由支配的资金使用、子女姓氏以及养育责任、
家庭暴力等事项进行深入讨论并达成共识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文本。
当然,除了上述约定之外,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或者扩充相关协议内容。
您可以参照婚姻契约的样本选择双方都接受的条款进行签署,但如果额外增加条款,它们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特别是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既不得逃避法律的约束,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而且,任何一项具体的婚前协议书内容只有在不违反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举例说明,在协议中经常会涉及到家务分工、生活费用分担比例、自由支配的资金等方面,还有些人会明确规定,如果其中一方有外遇行为,应按约
定金额支付
罚金等等。
但是如果协议内容涉及到"
离婚"的话题,例如说在协议里详细规定"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存在出轨或家庭
暴力行为,另一方有权选择立即离婚",或者是在离婚之后谁将负责承担
赡养费以及拥有孩子的
监护权,法院很有可能会判决这类协议为无效。
为什么呢?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国家现行法律仍然持有的观点,即婚姻应当持续稳定地发展,因此协议中的内容不应以离婚为目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