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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TrafficAccidentFlight),它的含义是当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之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为了规避可能面临的法律追究责任,采取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的方式离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在对某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的分析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地考虑和研究:
首先,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自身已经引发了交通事故,这不单单要依赖于行为人的陈述,同时也需要通过对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以及行为人所具备的知识、经验等多种因素进行客观公正的评析,从而才能够判定出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逸的倾向。
其次,评估行为人是否存在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主观意图,这其中包含了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规避、民事法律责任的规避以及行政法律责任的规避。
再次,考察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已经实施了逃离现场的具体行动。
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开始接受事故处理机构首次处理之前的那段时间内,当事人所进行的逃跑行为才被视为符合本规定中所定义的逃逸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