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结婚前购买的房产并在婚后添加配偶名义,这种情况下是能够依法获得大约一半房地
产权益的。
因为,这类
婚前购房后再添加配偶姓名的行为,实际上被视为房产登记方对配偶方的一种赠与行为,所以这类房地产就会被定义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资产。
当夫妻最终选择
离婚时,他们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将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
共有财产进行均等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