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同居关系中所诞生的子女,被视为
非婚生子女。若此类情况下,男方女性对
子女抚养权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他们便有权向法庭提出
申诉。当面临此类
诉讼时,法庭会依据有益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首先,针对年龄不满两周岁的非婚生子女,通常会将其
抚养权交给母亲
监护人。然而,如果在此类情况下母亲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比如患有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等,子女可能会被判决由父亲监护人
领养。同样,如果母亲已经尽到
抚养责任,但是父亲却坚持要孩子跟他在一起,那么法庭也有可能会做出相反的判决。总之,无论什么情况,必须确保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其次,对于年龄超过两周岁但未满八周岁的非婚生子女,虽然父母都希望自己能够成为孩子的监护人,但是当存在某种特殊情况时,如某一方已经完成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已经失去了生育能力,又或者某个孩子的生活环境突然发生剧烈变化,如此种种都会对他们的健康成长产生重大影响,此时法官将会优先考虑这个孩子的权益。此外,如果某一方没有其他孩子或者孩子数量不够,而另一方则有多个孩子,这个因素也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最后,如果法官认为孩子跟谁在一起更有助于他们的成长,而对方却患上了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健康的情况,那么这个孩子就不应该再被安排给他照顾。
最后,当某个年龄大于八岁的非婚生子女处在需要选择跟随母亲还是父亲生活的困境中时,无论是哪一种选择,法官都需要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无论做何选择,孩子的幸福始终是最大的考量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
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