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后的企业所负
债务以及拥有的财产问题,其
债权人与财产持有者应仅有对
公司清算组进行债务偿还或财产提交的权利。换言之,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在
破产清算过程中,其债权的受偿权益仅能由
清算组享有。然而,对于那些根据法律明确规范可予转让的债权,便可在破产清算阶段进行合法转让。《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