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解除合同这一重大事项中,需分别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方可生效:
首先,买卖双方经合法合规协商达成共识,共同决定撤销合同;
其次,当
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有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时,该条件亦得适用;
另外,若开发商未能依约交付新房,且经多次书面催告后,在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的三个月期间依旧未果者,可视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再者,如果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擅自将已出售的房产设立
抵押,此种行为也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同时,若房屋存在“
一房二卖”或属于针对
拆迁补偿安置而产生的房屋,亦有法定事由解除合同的可能;
再则,房产的面积误差率与其绝对数值之比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3%,这种情况同样可以成为正当解除合同的理由;
此外,如果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损坏和缺陷,甚至是其它部分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居住使用,那么
合同解除也将成为必然之选;
最后,如果开发商在售楼宣传过程中有夸大其词或者对重要事实进行隐瞒,由此使得购买方在
签订合同时所期待的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则此类行为同样是导致合同无可避免地被解除的原因。
综上所述,商品房解除合同涉及诸多复杂因素,需要谨慎考量并妥善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