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验收工作由建筑实施方进行全面组织与执行。各级属于建设单位的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国家相关的档案管理
法规,以科学、严谨的方式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并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建设项目档案。同时,还需要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