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代为保管的财物,主要是指自然人或
法人依据委托关系或者遵循特定法律事实建立起来的,对于他人财物进行临时的监管及拥有的行为。
如果没有经过相关委托或合法介入的情况下,擅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已有,将构成我国
刑法中规定的侵占罪,该种
违法侵害行为的核心可以解读为"合法持有却使用非法手段侵占本身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也就是说,
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不合法的"获取意图",进而
非法占有了原本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