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责任方对于上肢肱骨骨折的
赔偿事宜,其详细内容与具体计算细则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首先是
医疗费,这部分的赔偿应该按照医院为患者实施的针对此次交通事故外伤的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进行核算后,依据实际发生额予以支付;
其次,是
误工费的核算问题,其数额应按照
受害人因本次事故导致工作停滞期内减损的固定收入作为计算基准;
再者,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而言,其计算基础为交通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所享有的伙食补助标准;
另外,
护理费的计算则需考虑患者在住院期间,护理人员若仍有收入来源,则以他们的
误工费标准来作为参考,若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来源,则应依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均生活费水平进行计算;
最后,关于残疾者生活
补助金部分,应根据残疾程度的级别,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均生活费标准来进行计算。
从
残疾评定之日算起,给予二十年的赔偿额度。
此外,如果因残疾而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械,还需凭实证医院的开具证明,按照市场普遍型器具的价格进行计算;
至于
交通费的赔偿,则要依据
当事人实际所需的费用进行计算,并据此给出相应
赔偿金额;
同样道理,住宿费也应该依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普通职员出差时所享用的住宿标准来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以上是关于在上肢肱骨骨折情况下,可能涉及到的一些常见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