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
合同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如果尝试请求他人对其所背负的义务进行替代履行,这应该被视作一种
债务转移的
民事法律行为。然而,要使这种债务转移取得实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重要的条件:首先,原有的
债务必须真实合法地存在,不得是从
未生效过的债务,或者在承担义务之时即已经被消灭掉的债务。其次,被转移的债务本身必须具备可转移性。在当前的法律实践中,以下类型的债务常常被视为不具备可让与性:(1)从性质上来看,不能够被任意转移的债务;这类债务通常与特定的
债务人的个人身份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需要特定的债务人亲自去完成;(2)
当事人双方共同商定并特别约定禁止发生债务转移的债务;(3)合同当中所规定的不作为义务。最后,转移的债务还需得到
债权人的明确许可才行。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原
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曾经签订了一份关于
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然而未经债权人的同意,那么这份协议就无法对债权人产生任何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