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土地征收,乃是针对涉及国家层面实施公共建设之需中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拥有之土地,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法定程序与授权范畴,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转变成为国有性质的土地资源,同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向被征用到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相关权益受到影响的农民群体提供相应的合理补偿及妥善安置的法律行动。若部分村干部
利用职务之便,对
征地所得的补偿款产生不正当侵占、
贪污等恶劣行径,则无疑严重触犯我国多项法律法规,诸如土地管理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刑法等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相关村民不仅有权向所在乡镇、民族乡或城镇的人民政府反映相关事件的真相,同时亦可寻求当地检察机关的协助与支持。《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