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双方因情感不合而持续
分居年限达到法定时限——即二年,可据此判定为婚姻关系已经严重破裂。
诉讼过程中若无法达成调解,便应依法做出准予
离婚之判决。但若并非由于情感矛盾为引发原因的分居行为,则不得援引此项规定作为判断依据。分居满两年对于提起
离婚诉讼所必需具备的先决要件在于——是否确系因情感不合所致的分居情况;倘若分居缘由并非源于情感冲突,法官通常将倾向于不予批准离婚申请。
所以说,“分居两年便可自动离婚”这一观点并不准确。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唯一应有途径仅有两个:即前往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相关事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判决或调解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除上述两种方法外,再无其它有效途径能够终止婚姻关系。即便当事人已长时间处于分居状态,从法律层面来讲,其依然维持着合法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
离婚登记,或者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