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如果开发企业在接受
定金后却未能与
购房者签订书面合同,即构成了
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当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
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没有按照合约条款来履行相关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其继续履行职责,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恢复合同原貌,或根据实际利益损失情况向违约方支付相应
赔偿金。在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在交
付定金时,
定金合同其实就已即时生效,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未签约的购买者是有权利要求对方双倍返还所交付的定金。《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