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其他可能造成夫妻情感确实已濒临破碎的状况,主要包括以下诸种情况:首先,若其中一方身患法定的
禁止结婚之严重疾病或存在生理上的残缺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性行为并且治疗效果不佳;其次,若有关人士在婚前隐瞒其患有精神疾病却在婚后无法治愈,甚至是婚前已知悉对象患有此类疾病并依旧选择
结婚,亦或是在随后的共处中,任何一方由于精神问题长时间未能治愈;再者,如若两人在婚前了解不够充分,仓促结婚,然而婚后却未能建立稳定的夫妻关系,始终无法过上和睦的生活;另外,如果有人故意向对方隐瞒事实,或者在
结婚登记过程中制造虚假信息以获取
结婚证书;还有一些情况是,两个人在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并没有真正地生活在一起,也没能达到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程度;进一步来说,如果存在有第三方介入,强迫或进行买卖婚姻,婚后不久就出现离异诉求,或是在经过了多年的共同生活后,仍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基础;另外,如果相关人员因为感情不合,已经
分居两年,而且没有明显的改善迹象,或者在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离婚后,再次分居一年,但彼此都不愿意恢复正常的夫妻义务;除此之外,像另一种情况,如果一个人与他人秘密通奸,或者有
非法同居的行为,即使经过多次的教育仍然不知悔改,没有过错的一方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或者是犯错的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对方并不同意离婚,并经由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是在人民法院不予离婚的判决生效之后,错误的一方再次提出离婚申请,最终已经没有任何拯救这段婚姻的可能性;最后,如果有一方存在重婚行为,那么另一方可以依法提出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