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主决定不参与社会保障保险的费用交纳,然而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承担起
工伤保险的相关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方及劳动者个人而言,在涉及到
社会保险的参与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方面,并没有任何可供选择或者进行协商的余地,因此无法通过支付金钱或采用其他任何形式来替代此项由国家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义务。社会保险属于国家所推行的强制性保险机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福利是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定职责。无论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抑或是劳动者自己的立场来看,均不得擅自对这一既定
权利义务做出任意处置。对于劳动者自我意愿下同用人单位签订的放弃接受社会保险的相关约定,这种行为本身已然触犯了现行
法规的准则,自然被视为无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
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