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疾病类型的员工,公司无法实施解雇措施:首先为患有
职业病的员工,即在当前所在单位期间因长期劳作而荨麻疹出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经权威
医疗机构确定已经失去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者。其次,对于处在生育期、孕期以及哺乳期的女性员工,法律明确规定其在这段时期内,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解聘。最后,涉及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劳动者,若未在离岗前接受过必要的职业健康体检,或者怀疑患有职业病但是正在接受诊断和医学观察阶段的员工,也不能被公司直接解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出现下述任一情况时,用人单位均不得按照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在离职之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仍处在诊断、医学观察阶段的;在本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还差五年以内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