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制
造假货之惩罚措施:对于将质量差的产品或
伪劣货物混入正常产品中,试图以假乱真的行为;企图使用低品质的物品替代高品质的货物的行为;以及企图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冒充满足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均应予以严惩。政府有权力勒令相关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此类产品,没收其
非法所得的利润,同时对其非法生产及销售的产品进行价值评估,并处以销售总额50%之上到销售总额3倍之下的罚款;还有可能额外追缴非法所得的利润,
情节严重者,经得相关部门通过,可予以没收
营业执照;如果上述行为触犯了
刑法,那么相关人员应依法受到
刑罚。
2.关于销售假货之惩罚措施:如果经营者在向
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过程中有任何
欺诈行为,则该经营者需按照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
三倍赔偿,
赔偿的数额等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所支付的单价或接受服务时所支付的费用。若
赔偿金不能达到人民币500元的话,也应视为达到人民币500元。若相关法律对此有另外的规定,则遵循法律的规定。此外,若是经营者在商品中混入假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伪造合格证,除了要承担相关的
民事责任以外,还需要注意相关法律
法规对罚款机关的明确规定。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相应的
处罚措施,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施以单项或多项指控,包括
吊销营业执照、处以罚款、对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等惩罚措施,如果无违法所得,还会被处以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