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典》中明定可由某一方单独
解除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是因为无法预测且不可避免的原因—即“
不可抗力”因素使原已确立的合同目标无法达成;其次,如果当事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其
主要责任,经多次催促但在合理期限内依然没有任何动作,也可以依法予以解除;再者,如果在履行期来临之前,另一方已经表现出或者以实际行动明确地表达了不愿履约主要义务的意愿,同样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最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到其他特殊情况给予相应裁量权来处理,从而达到更大程度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效果。《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