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即为涉及到买卖合同时,因为无法被归结于任何一方的原因,例如自然灾害、
意外事件或是其他第三者的
非法行为导致的标的物的损毁或丢失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风险。依目前的相关规定,对于这类损毁和消失的风险负担,在货物尚未交予收货人之前,应由出售商品的一方承担责任;然而当货物正式交付后,这部分责任则需要由收货方负责,除非法律上另有特殊规定或是双方在合约中有特别约定。首当其冲地,标的物损毁或消失风险的转移周期,可以通过合约中的特殊约定来明确以及协商。其次,在没有这样的约定或者约定不大明晰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货物的实际交付日期作为决定风险转移的关键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