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子女抚养权的
司法审判中,下列情况之一往往会增加法院将孩子判给他方父亲的可能性:(1)母亲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对孩子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疾病;(2)母亲长期离家未归,未能尽到法定
抚养责任;(3)父亲已经进行了永久性节育手术,或者失去了生育能力;(4)鉴于父亲年龄较大,其再次生育的几率相对较低,而母亲则正处于生育能力较为优越的时期;(5)母亲具有不良生活习惯或者其他价值观念偏差,可能对孩子成长带来潜在不利影响;以及最重要的是(6)母亲经济状况相对欠佳,职业稳定性差,缺乏固定居所等因素都可能对其履行抚养职责造成困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