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共识,任何合同均可被解除。双方
当事人既有权对一方
解除合同作出特定的设定,亦可通过约定的条件来解除合同。当满足了这些解除合同的设定和条件时,解除权人便可以行使其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次,在未进行解除合同设定、条件设置的前提下,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合同均能得以解除:(1)由于无法拒绝的自然或社会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实现原有目的;(2)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前,当事人一方已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证明其不愿意履行
主要责任;(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其主要义务,经过催促后在适当的期限内仍未能执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存在其他
违约行为,以致阻碍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再者,对于出租人而言,若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是租赁物的特性使用租赁物,使得租赁财产遭受损害,出租人有权因此原因解除该合同,并可以向承租人索取
赔偿金;对于承租人这一方来说,如果他们未合法依约使用租赁房屋,或者并未根据租赁房产的性质对其进行有效的使用和收益,出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接下来是:如果承租人没有充分的理由而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那么出租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向其提出支付要求。若承租人未能在出租人要求的期限内支付租金,出租人则可以直接解除该合同。
对于未经出租人许可,承租人擅自将租赁
房屋转租给他人的这种情况,出租人同样有权依法解除该合同。最后,若是当事人之间对租赁期限没有进行具体商定,或者商定的不够明确,那么该合同便属于不定期
租赁合同。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合同,但是出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才可。《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