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商将
商品房投入市场进行销售之际,如创建了样板房展示给消费者,便应准确描述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品质、设备以及装饰装修程度等方面与样板房是否完全一致。
倘若相关单位未能作出此番解释申明,那么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实质上便须如样板房所示的那样。
然而在实际交房过程中,如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并非按照开发商制定的样板房所示的标准执行,开发商理应对此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然而对于这种种情况,消费者自身需承担起对不符合样板房设定标准这一事实予以证实的责任,如果无法提供充分有力的
证据或者举证材料,进而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那可能会使他们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假如在
房屋买卖合同中已预先明确规定样板房仅作参考,不视为最终交付的标准,那么在此情况下,开发商通常无需为此承担特别的
违约责任。
然而这仍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例如若开发商提供的房屋状况与样品间存在较大差别,以至于严重影响到
购房者的实际使用需求,使他们无法按照预期内在的设想和用途去利用该房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有关重大误解的问题,而合同中所约定的不一致情况也很可能因为没有表现得足够鲜明,没有给予过分醒目的提示等问题,被鉴定为格式条款而失去效力,这将为取消合约提供了可能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