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措施,乃指
当事人在签署有关买
卖房产或其它不动产之权益转移合同之后,得以依照预先约定,向相应的
产权登记部门进行具体的预告登记申请工作,以此确保未来相关
物权之得以顺利实现。而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旨在防范卖方可能存在的同时将同一物品出售给多人等严重背信弃义的行为,从而为买卖双方中的买方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为了兼顾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买方在完成预告登记手续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迟迟未能推出正式登记程序,进而对卖方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此外,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买方所享有的权利亦有限制。在完成预告登记后,
债权人的该项债权效力需从取得房地产登记证那天开始计算,且时间限定为三个月。若债权人在此期间未能继续入手处理正式登记事宜,届时预告登记也将会失去其应有效力。故此建议,申请预告登记成功的买方务须尽快发起正式登记手续,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行至失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