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试用期内解雇员工的事宜,若
劳动者存在下列任一情况者,则用人单位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偿付;
反之,若无上述明确事由而仅凭单方面意愿随意解雇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应承担双倍
经济补偿的数额。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实并不符合录用标准;
(二)劳动者行为严重触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情节极为严重;
(三)劳动者严重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为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对其能够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干扰,且此种现象经过用人单位提醒后仍未得到改善;
(五)劳动者因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导致
劳动合同宣告无效;
(六)劳动者受到司法
追责,被法院判定为
刑事处罚。
至于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作为依据,每满一年便依照一个月的
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如劳动者工作时间介于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则按整年计算;
若低于半年,则发放半个
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这里所提及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