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夫妇情感不合而产生离异诉求,可依法走入
离婚程序。首先偿试通过
协议离婚,如若夫妇双方可在
离婚、
子女监护权归属、
财产分割等重要事项上取得共识,便可双方共同携带着个人
身份证明、户籍簿、婚姻注册凭证以及详细的
离婚协议前往一方当事人长久定居之户籍所在地域,向当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完成正式的
离婚手续。倘若在此关键问题上难以达成共同的见解,那么期望离婚的一方可驾驶诉状,前往被告居所地的法院提起
诉讼。若被告经常居住地与实际居住地的地方并不相同,则须遵循惯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辖区原则来解决这一争议。法院在审慎考虑后,若判定此对夫妇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将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