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偿还职工
债务的范畴中,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对员工所应支付的
拖欠工资款项;
其次,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相应
经济补偿金;
第三,涵盖到应该转送到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基本
养老保险和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
但必须指出,由于未按时缴纳保险而导致的
滞纳金不被认定为
破产债权的范畴之内;
另外,
医疗费用、肢体残障
补助金以及
抚恤金也是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此需特别注意,仅仅只有在
工伤治疗期间的
工资福利和五级以及六级的
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以及在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该享有的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三类补助金,方能被纳入企业破产后的债权范畴之中。《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