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内,依据
十级工伤的评定准则,将会实施如下
赔偿措施:首先是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其金额将为
劳动者本人
工资的七个月;其次,在出行及饮食住宿方面的费用,将根据所在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的具体
法规来予以确定;此外,如果劳动者选择离职,那么将会得到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部分的补偿,其具体数额则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来进行统一制定;最后,还有其他必要的补偿款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