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作为家庭生活的唯一场所,能否被有关部门行使
强制执行权,存在着争议和解读。然而,唯有满足下列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此类居住房屋方具备被
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能性:1.必须拥有已生效的
行政裁决文书作为支持远远力证其主导地位。对于初审判决而言,必须得到合适时间段内无人发声反对的确认后,才能成为
二审判决,自此生效;2.裁决文书应具备可执行之内容细致明晰,
财产权以及人身权等非财产性权利通常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3.义务方向法院拒绝履行司法文书所提之义务;换言之,义务人自应履行期起仍然拒不配合,于行径
上诉期期间仍未有所作为;4.申请人需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交
执行申请,并将期限定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往后推算两年;5.针对第
一审人
民法院或者与其处于同一层级的法院被执行的财产,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
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