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探讨了如何在合适的情境中应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首先,该权利需基于同一起因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
债务关系,且各债务之间互为对待支付;其次,经由约定,对方应先承担相应强制偿还义务的一方尚未履约或其没有主动确认是否会履行此类义务;再者,依照规定,
当事人的债务均应当在最后的履行期限内予以清偿;另外,当对方承诺的对待给付存在可能被执行的可能性时,同时履行抗辩权才可得以实施。在应用的广度与深度上,当事人发挥这一
抗辩权,其首要前提在于必须出于善意。具体来说,便是对方不能够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到足以威胁到自己的义务履行安全,有可能导致其义务履行的原定目标无法实现或者产生长期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种不能履行的情形既包括完全不能履行,也包括不完全履行和部分履行,但是必须是具有较大问题或者缺陷的可能性。只有当上述所有的条件都满足时,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够得到合理并合法的实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