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纷争的处置途径与众多其他类型的合同并无二异,均包括协商、调解、
仲裁以及
诉讼四种方法。
首先,契约双方可优先对其进行磋商或者请求调停处理;
其次,若协商未能取得一致共识或调停宣告失效,则他们有权转向争议的仲裁或
诉讼程序予以妥善解决。
然而,关于仲裁方式的选用,应基于参与者双方的共识自由决定,并且事先必须在契约中明确规定或由后继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以备遵循。
值得注意的是,若事先未有任何书面约定,且在后来的阶段各方也未就仲裁事项达成共识的话,那么对于任何一方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诉求,
仲裁委员会都将予以驳回并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对方对
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