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条款,
债权人或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处分权的如下财产均可用于设定
抵押权:(一)合法建筑及其它附属于土地上的物件;(二)已经取得许可并享有
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的土地资源;(三)依法取得使用的海洋水域使用权;(四)已投入生产并且尚未完成全部制作工序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以及半成品、成品等物质资产;(五)处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建筑物,例如房屋、桥梁、船艇、飞机等等;(六)各类交通工具,如汽车、火车、轮船等等;(七)除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禁止设立抵押权之外的其它类型的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
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