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行政复议的程序,当事人自收到下发的《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那天开始算起,有60天的时间内向相关行政机构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样地,对于《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则有60天的时间向上诉作岀
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处罚行动在此期间不会被暂停执行。其次,关于行政
诉讼的程序,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起六个月之内,有权向有权审理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具体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的指引)。而当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他们也可在同为期六个月的期限内,向具备该项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请求(具体内容亦请参考《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时,财产处罚在执行过程中都不会被中断。《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