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明确规定,
无效合同是指,尽管在签约之时,该份合同已经依法成立,但由于各种原因,合同明显缺乏
法律效力所需的一些必备要件,因此,法律并不会按照签约人之间的约定来赋予这些
合同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在实践中,无效合同往往伴随着以下几种情况:首先,由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其次,各方签署的合同,其实质内容是违反了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
公共秩序基本准则的强制性规定;再次,各方出于恶意的目的,通过订立合同以便从不当行为中谋取利益,从而侵犯到其他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若某份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则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首先,例如对于已经交付对方的财产,享有主张返还请求权,同时,对方
当事人也应对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的义务;其次,若某方或双方因为无效的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且没有必要返还,那么针对所获得的财产价值,需以金钱的方式进行折算
赔偿;最后,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倘若由于一方或双方的错误导致对方受到损失,还需承担
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首先,要有实际的损害事实存在;其次,需要确定责任方有过错,这是对于赔偿责任极为关键的要素;再者,过错行为与所遭受的损失必须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相关关系。假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他们应该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一方因
合同无效导致自身受到了损失,而另一方又对此问题存在责任,则后者应负责赔偿前者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源于
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在此过程中,“损失”应以实际上已经产生的损失为界限,不应涉及预期利益的赔偿,因为涉及无效合同的处理,
恢复原状乃是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