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要明确地役权作为一种独立的
物权,实际上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亦即,通过依约使用和改善他人不动产来提升自身不动产效益的一种权利。
在无力购买大宗不动产或急需增加资源收益空间的情况下,地役权成为保护自身权益和拓宽发展空间的重要手段之一。
它的实施与提出申请所需满足的条件以及具体的操作步骤息息相关。
在实践中,当我们有兴趣在某处房地产上创设地役权时,通常会采取以下步骤及需准备的相关资料:
首要任务便是由双方
当事人共同向当地
房屋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请求,并附上与之相关的申请材料;
随后,
登记机关将对这些材料进行严谨的审核评估;
如若
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则登记机构将会立即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在房地
产权属证书上详细记载
抵押事宜。
在此环节,我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以支持我们的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
(一)详细填写的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
身份信息证明文件;
(三)清晰明了的地役权合同;
(四)完整无缺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除上述材料以外,还需要提供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一旦成功创立地役权,地役权人便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地役权人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如下:
(1)享有用供役地的权利——地役权实质上是一种出于利用他人土地更为便利和利益考虑的权利,因此地役权的实现须倚仗使用供役地为基础。
依照地役权设定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
适用范围以及具体方式,地役权人具有充分运用供役地的权利。
(2)允许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为了有效实现地役权,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进行必要的附属行为,举例来说,为了便捷获取水源或是取得筑路用地等需求,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进行必要的通行行为。
(3)建筑附属设施的权利——在不影响需役地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地役权人有权为保障其
使用权在供役地上建设必要的附属设施。
同时,地役权人还需履行一定的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理性使用供役地的规定——地役权人需要严格遵循地役权的内容,合理使用供役地,决不能任意拓展其使用范围。
地役权乃是供给土地为需役地所承受的负担,因此,地役权人务必要尽可能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化的使用策略。
地役权人使用供役地时,不得超脱出需役地自身需求的束缚来进行使用。
(2)按时足额支付费用的义务——若地役权设立带有偿性特征,那么地役权人理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数量、期限以及支付方式,向供役地拥有者支付所需费用。
(3)保持工作物或建立物的正常状态,以及对供役地拥有者使用该工作物予以容忍——地役权人必需持续维护工作物或建立物的正常状态,以此确保其继续有效服务于需役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