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企业要求或指令提交辞呈的情况,往往是在员工不实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其中包括:1.未按
劳动合同约定履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责任;2.未严格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薪酬;3.未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
社保费用;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相关条例,对劳动者利益造成侵害;5.用人单位使用暴力、威胁或者
非法拘禁等手段强制劳动者进行工作,或用人单位失误指挥、强行命令冒险作业危及到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