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二十余日之后仍未获得应得薪酬时,员工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与雇主展开诚挚的沟通和磋商;其次,向位于基层的
人民调解机构或者企业内部设立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寻求双方之间的调节和解决方案;倘若调解并未能成功,还可以进一步向代表着法律公信力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正式申请;如果对于仲裁裁决仍感不满,那么还可以向设置于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发起
诉讼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