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产业投机客而言,若
商品房未能满足交房之法定前提条件,业主可视情选择拒绝接受此物业,关于因此引发的潜在法律后果,则由承接项目的开发商全权承担。如果由于此类情况导致无法按期交房,已购得房产的客户是有权利追究开发商的相关
违约责任。在满足法定以及约定条件的情况下,
消费者方可依据
法规或合约条款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合同关系。当开发商推迟房屋交付时间,并且在经过催告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依然未能如约履行时,买受方要求
解除合同的请求,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如果双方有其他特别约定的事项,这种情况就会例外。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没有明示的约定,那么,在对方
当事人催告后,只要解除权的行使时间超过三个月,顾客就能够行使这样的权利。然而,如果解除权人未曾经过催告,则从他得知或者应当知晓解除事件的原因的那一天开始,满一年之后,再行使这个解除权,过期则视为放弃。当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买受方可诉求
违约赔偿。在没有明确规定
罚金数量或者损失
赔偿方法的商品房
销售合同中,如果发现
违约金的金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含糊不清,则可以参考以下标准进行确定:若属于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应根据
拖欠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或者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权威机构测评的同区域类似房屋的租赁市场价格作为标准来制定具体的赔偿方案。房地产开发商在向消费者支付的房产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严格的规定:首先,必须遵守
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交房日期;其次,所付房源要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标准与规范;再次,若放置样板房,需向消费者清晰表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品质、设备、精装等方面与样板间的状况保持一致,若未做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也应与样板房保持一致无异;最后,还需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便他们更好地了解住宅状况;另外,房地产开发商还须委托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实际测量房屋的建设量或套内面积,并送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与备存;同时,还需要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的六十日以内,将所有需要办理
产权权属手续的文件资料送到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此外,他们还要协助或者
代理消费者
办理房产证方面的各种事务。
购房之后,如果业主认为房屋的基础架构存在质量问题,他们同样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测机构进行重新检验,经核实确认如果确实存在基础架构质量问题,他们有权选择
退房。在此过程中所给他们带来的任何损失,都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承担并进行全额赔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